摘要: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,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个人账户,财务人员是个人支付宝账户,所有货款都是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用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,但是却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等,最终被判定为偷税。...
近日,算盘君在网上看到,有个企业就因为支付宝收款被查,最后被罚了近300万!那我们还能用微信、支付宝收付款吗?


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,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个人账户,财务人员是个人支付宝账户,所有货款都是由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用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,但是却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等,最终被判定为偷税。
无锡这家企业也是如此,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!光是罚款就高达300万!
微信、支付宝收款除了被认定偷税的风险外,还有哪些风险呢?
PART 01
增值税的风险
通过微信、支付宝给员工发工资,存在漏报个税或故意偷逃个税的风险。“三流一致”是指资金流、合约流、发票流,而企业的微信、支付宝收款往往是通过微信、支付宝给个人转账,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“三流不一致”。因为个人收款不会有任何凭证,就会存在“虚开发票”的嫌疑。
PART 02
企业所得税的风险
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也有两个,一个是漏记收入,一个是成本费用调增的风险。假如企业员工以个人的微信、支付宝支付及收款,未获得合法有用的凭据,后期再想补凭据程序极其繁琐,且若没有获得合规的凭据,则所得税面对调增的风险。
同时微信、支付宝发红包还要留意个税问题。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是否要缴纳个税,以及如何缴纳个税。
PART 03
公司管理风险
通过微信、支付宝付款,款项账面不透明、企业交易资金流不清晰、资金无法受到监管、企业内部管理财务混乱,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。而且通过微信、支付宝付款后再想补凭据程序极其繁琐。
PART 04
股东对债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
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,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,进而导致企业的资产被股东侵吞。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,股东还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用个人资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。
除此之外,在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》中也有明确,会对以下15项可疑交易重点监管:
1)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、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、分散转出;
2)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;
3)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;
4)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;
5)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、业务特点明显不符;
6)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;
7)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,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;
8)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;
9)存取现金的数额、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;
10)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;
11)与贩毒、走私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,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;
12)频繁开户、销户,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;
13)有意化整为零,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;
14)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;
15)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。
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》于2021年10月13日印发,并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。
在通知中,对于经营活动特征明显的个人,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,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的有关管理规定,不得利用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款服务。

但是现在很多的个体户,都是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收款,这两种方式都是更为方便的,那么,微信/支付宝收款还能使用么?
可以的,只要你正常的申报收入、缴纳税款。
不过,要做好如下几点:
1)以公司的名义注册微信、支付宝账号
以公司的名义注册的微信、支付宝账号,归于对公账户,与银行账号的性质是相同的,能够正常地进行收支。
(2)个体工商户,独自设置微信、支付宝账号
个体工商户,对应以个人账户收款的。为了与家庭消费相区别,主张独自设置一个微信、支付宝账号用于收付款,防止公私不分。
(3)个人账户收取金钱及时打入对公账户
有些时候,个人账户收取金钱较便利,但为了防止漏计收入,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入对公账户。
(4)保存账单及收支凭据
支付宝、微信的账单、收支凭据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凭据具有相同的效能,企业应当定时打印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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